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做出新的规定。 通知指出,自2012年3月1日起,首次在网上公开发行资金申购的上市公司(简称新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通知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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