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申报业务所指的特殊情况有两种: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内,由于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可申请延期申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受理回执》(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将其原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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