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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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3 阅读:1215次 |
第一:个体户办证指南
第二:个体户收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收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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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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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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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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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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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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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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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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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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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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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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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
[1992]价费字414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通告第二号 |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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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失业人员: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2005年12月31日前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高校毕业生: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30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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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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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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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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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营业
执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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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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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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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营业
执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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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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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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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副本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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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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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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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营业
执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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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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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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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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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通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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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验照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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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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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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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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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含猪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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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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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头2元定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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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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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字[2004]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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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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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范围及对象:
1、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除销售生猪及猪肉产品(已减半)外,凡有关部门及人员已按规定收取了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贫困乡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酌情减半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机关分流人员中的自谋职业者;或月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或残疾人、民政部门救济的特困户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可凭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半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254号《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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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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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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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购销活动(月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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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以下(含400元)的,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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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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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劳务活动(月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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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以下(含400元)的,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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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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