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肯定的根本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一)“境内”的含义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强调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作的。
1.提供的劳务发作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作在境内”,而发作在境外的劳务,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效劳,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活动获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但凡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凡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运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运用”。但凡转让的无形资产,不管其在何处转让,也不管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需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运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需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不管其一切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誉险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只需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给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一切权或运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一切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置方)获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时,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世运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和个体运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依照现行税法规则,对货物销售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概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概征收营业税。但是,关于征税人既触及货物销售,又触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则容易呈现征税范围的穿插或界线不清问题。为此,我们经过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来进一步明白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阐明的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征税准绳与肯定规范是独一的,我们在增值税中曾经做过引见,在这里不过是从营业税的角度加以归结总结。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关于征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中既触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触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我们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规则的划分办法如下:
(1)从事货物消费、批发或批发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运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概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给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消费、批发或批发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运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消费、批发或批发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运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消费、批发或批发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征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越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
(2)征税人的销售行为能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度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度税务局)肯定。
2.兼营行为的划分
关于征税人既运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我们称之为兼营行为。税法对兼营规则的划分办法如下:
(1)关于征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当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运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征税。即征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加工、修理修配、缝纫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只是一个相对的提法。在这里,我们站在营业税角度所讲的“应税劳务”,站在增值税的角度则应称为“非应税劳务”;反过来,我们站在营业税角度讲的“非应税劳务”,到了增值税那里,则习气称为“应税劳务”),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则申报征税。如旅馆的餐饮和住宿收入单独核算征营业税,商品部的收入单独核算征增值税等等。
(2)征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精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
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征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能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度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度税务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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