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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经营范围放宽

时间:2012-01-31 18:0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

  取消限制 人数、身份、经营范围不再受限

  市工商局介绍,截至2011年4月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户369368户。据了解,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

  很快,想要自己做生意也更加容易。国务院日前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对暂行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市工商局认为,《个体户管理条例》未把字号名称、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方式作为个体户的登记事项,这赋予了个体工商户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更有利于个体户发挥其营商的主动性、积极性与灵活性。

  转型升级  去年916户个体户升级为私营企业

  《个体户管理条例》明确了个体户可申请转变为企业,这为全国各地的个体户升级为企业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促进个体户做大做强。

  市工商局表示,事实上,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省工商局已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指导意见》,在我省范围内大力扶持条件成熟的个体户升级转型为私营企业。仅2010年,东莞就有916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同比增长63.86%,涉及注册资本35206.06万元,同比增长54.42%。

  取消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23元就可搞定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据了解,东莞早在2008年就取消了收取个体户管理费。市工商局表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工商部门对个体户收取的费用包括了开业登记费20元,变更登记费10元以及副本费3元。 (东莞时报记者 许依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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